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保障成都市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5〕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流动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做好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
1.积分达到11分及以上(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但未入户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持有人所在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2.其它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为一个区域,其它区(市)县分别作为一个区域,下同),其随迁子女在居住证(地)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该区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已在本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居住证持有人或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居住证(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从2020年起,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及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计算截止时间到当年5月1
日。
(二)高中阶段教育。
1.来蓉学生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且有应届初中学籍,可在其
初中学籍学校申请,报名参加学籍所在区(市)县高中阶段教育学
校统一招生考试。在填报志愿时,可以填报中考报名所在地公办
普通高中(限调剂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和中职类学校[含五年制
高职(师范)]。
2.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可在应届
初中学籍学校提出申请,报名参加学籍所在区(市)县高中阶段教
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按当年当地的中招录取政策执行。
三、实施保障
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强化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的共享应用效能,适时根据流动人口的分布、数量、积分情况等开展研判,为当年入学工作的平稳推进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以常住人口为基准,建立学龄人口数量和学校承载能力预测机制,科学编制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
(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制定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工作细则。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区(市)县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操作办
法。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相关工作,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并验证成都市居住证、提供来蓉人员的居住证积分信息;房屋管理及国土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居住房产证明相关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省上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动态调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其它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相关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及时办证、积分和登记。
四、责任追究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不断完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流动人员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入学资格。
五、其他事宜
(一)郊区新城可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资源承载能力,适当调整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要求。
(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三)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本市相关部门此前发布的涉及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政策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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